14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4

14、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XX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支持、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检举、控告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共产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可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一)为国家、集体挽回(减少)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使违纪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三)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或者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并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典型案件处理的。第三条有多人先后举报同一问题的,奖励最先举报者或作用大的举报者。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匿名举报的,不予奖励。第四条对举报有功人员(含单位,下同)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符合第二条第(一)项条件的,按照所挽回(减少)的经济损失或者没收、追缴的违纪所得总金额1%的额度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二)符合第二条第(二)、(三)项条件之一的,酌情给予500元以上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三)同时符合笫二条所列各项条件的,按照本条前二项中实际奖励金额就高的标准奖励。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标准给予奖励。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还可根椐不同情况,以颁发奖励证书、通报表彰等形式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第五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作出决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由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案件承办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出)机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内设纪检机构、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纪检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奖励申请。各乡镇纪委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县级纪委提出奖励申请。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各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二)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三)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四)由提出奖励申请的部门(单位)作为奖励执行部门(单位),发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送达有关举报有功人员;(五)举报有功人员凭《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到奖励执行部门(单位)领取奖励金。举报有功人员不在本部门(单位)所在地的,可由该部门(单位)派员将奖励金送交举报有功人员。经举报有功人员同意,也可通过邮寄或委托举报有功人员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代为颁奖。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还需提请作出奖励决定的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并经同级财政厅(局)同意,按国家有关奖励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第七条在实施奖励时要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或身份,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第八条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预箅,财政部门核拔后,专款专用。第九条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作为自动放弃。结余的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对其他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共XX省纪律检查委员会、XX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8月4日XX省监察厅、XX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对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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