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材料14)

材料14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的通知青经信发〔2012〕7号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鼓励本市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现将《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本市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0〕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工业中小企业的产品(技术)。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具体涵义如下:(一)“专”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工艺通过专业化生产制造的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市场专业性强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用途的专门性、生产工艺的专业性、技术的专有性和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具有专业化发展优势。(二)“精”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的精致性、工艺技术的精深性和企业的精细化管理。(三)“特”是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或服务的特色化。(四)“新”是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研制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高的附加值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第四条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青岛市“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认定管理。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组织推荐工作。第五条“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突出关注科技型、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突出产品特色化和技术高新化,严格执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认定原则。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一)原则上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拥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并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二)产品(技术)符合国家标准,特殊行业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新产品(技术)须经过专门机构认定,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四)符合本办法“专精特新”定义的相应内容。(五)在市场、质量、效益或发展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1.市场评价。申报产品(技术)的市场占有率高,侧重于在国际、国内细分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产品(技术)。2.质量评价。申报产品(技术)的实物质量水平高,侧重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技术)项目。3.效益评价。申报产品(技术)实现利税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效益好,侧重于具有较高资产收益率的产品(技术)。4.发展评价。申报产品(技术)具有可持续发展态势,侧重于产品(技术)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长远的品牌发展战略,能够带动项目企业成为行业龙头的产品(技术)。(六)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第七条“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请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申请。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随时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政务网站wwqdeic或青岛市中小企业信息网wwsmeqd申报,填写《青岛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请表》(附件1),并提报相关申报材料。(二)初审入库。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纳入各区(市)“专精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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