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一)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者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二)未按规定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三)矿井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四)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或者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行为的;(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生产或者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六)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落实教育培训计划或者主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能力考核不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八)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建设施工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十)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十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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