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本办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第三条校车分为班线(加班)校车、包租校车。(一)班线校车是指载客汽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校车方式,包括直达校车和普通校车。加班校车是班线校车的补充形式,在班线校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校车按照班线校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二)包租校车是指以运送学生为目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将校车包租给学校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包租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校车运行方式。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应当安排当地村委会、社区相关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员负责乘车学生的安全监管,为学生出行提供安全和便利条件。第六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七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由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第九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引进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校车管理措施,并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组织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校车服务提供者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第十二条使用校车应当获取许可。校车使用许可的获取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三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自备校车的学校申请获取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和学生数量、照管人等有关事项。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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