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共18页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的监督工作可委托区县建设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第五条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第六条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环保、城管、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不替代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拆除工程备案手续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JD-1)等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确定负责该工程的安全监督人员。第九条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组织参建各方相关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会,按照《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表JD-2)的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工作交底,参建各方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并在《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上签字。在交底会上,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加盖公章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人员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在人员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变更后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第十条安全监督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显著位置按附件1的内容,设置“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见附件1)。第十一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告知安全监督机构,并报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对该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结果进行检查。第十二条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巡回监督抽查的方式,对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施工安全行为进行重点抽查:(一)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构)筑物等资料情况。(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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