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4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市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第六条市财政局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市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第二章资产自用---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市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第十二条市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市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第十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市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市级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十六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七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第三章对外投资第十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第十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对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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