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司局、各单位)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司局、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司局、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纸质、磁介质等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第四条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各司局、有关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为成员单位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小组交办的事项,开展政务公开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各司局、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司局、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承担本司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公开方式与时限第七条主动公开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依申请公开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四章公开范围与内容第九条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由各司局、各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一)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四)林业综合统计信息;(五)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六)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七)林业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八)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科技、教育、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九)森林火灾、禽流感、沙尘暴、林业有害生物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生态建设、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一)其他需公开的事项。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相关信息公开目录。第十条下列事项属于内部公开信息,由相关司局主动在国家林业局机关内部公开(各直属单位产生的类似信息在本单位内部公开)。(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二)机关或者单位财务收支情况;(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办法;(四)大宗物资采购的项目、规模及年终统计信息;(五)机关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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