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1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关于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棉花实施到货检验。第二章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第六条为了便利通关,境外供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申请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三)具有稳定供货,并有相应质量控制体系;(四)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相关规定。第八条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二)合法商业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组织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四)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五)质量承诺书。以上材料应当提供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文本。第九条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三)申请人自被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申请材料,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国家质检总局应当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上述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经审核合格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境外供货企业予以登记,颁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第十三条经审核不合格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第十四条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十五条不予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自不予登记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重新申请登记。第十六条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登记的决定。第十七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到期未申请复查换证的,国家质检总局予以注销。第三章质量信用管理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实行质量信用管理。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进口棉花的实际到货质量和境外供货企业的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十九条按照质量信用,境外供货企业分为A、B、C三个层级:(一)A级:境外供货企业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后即列为A级;(二)B级:A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B级;(三)C级: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默认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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