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办法(试行)

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发展文化产业、坚持正确导向、鼓励文化创新、促进市场繁荣,在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园区的示范作用,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扶持特色文化企业,依据国家和本市文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基本原则是:(一)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部署、分类推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三)实行企业或机构自主申报,政府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评审;(四)聚焦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优先扶持具有创新特点的对象;(五)健全退出机制,激励不断创新,促进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六)明确程序、简化手续、规范操作、节约成本,改善政府服务。第三条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联合推进示范基地建设,共同设立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推进办负责示范基地申报受理、审核、认定、扶持和监督等日常工作。推进办设在上海市文化事业管理处。文化相关行业协会协助推进办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意见;协助推进办对示范基地日常工作进行指导、联系和服务。第二章分类和条件第四条示范基地分为三类。一是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类示范基地;二是上海市骨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三是上海市特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第五条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类示范基地,是指经推进办认定的,由一定数量文化企业以空间集聚形态发展,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共享性服务平台,实现生产力要素优化配置和产业链延伸,形成集群化和规模化发展格局,在文化产业特定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功能区域。上海文化产业园区类示范基地,---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二)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具备符合文化企业集聚发展、规模发展要求的物理空间,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五分之一;(三)有清晰、具体和可操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四)功能定位明确,产业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并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其中骨干文化企业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和品牌影响力;(五)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硬件设施基本到位,内部管理合理规范,服务平台运行良好,建设、管理、招商和配套服务有效开展。第六条上海市骨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是指经推进办认定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准、管理水平、市场开拓能力以及品牌影响力,在同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能力,能够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的文化企业。上海骨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二)连续两年的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三)具有较强的内容或技术创新能力、较为丰富的文化积累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或创意研发投入居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四)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在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本地行业协会中承担行业发展主导作用或重大职责;(五)人力资源层次结构合理,注重人才梯队培养建设;(六)企业法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国际、国内获得重要奖项或荣誉称号;第七条上海市特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是指经推进办认定的,主营业务清晰、产品特色明显、市场前景良好、在运营模式方面有突出创新意义的中小文化企业。上海市特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二)在文化产业特定领域专业能力突出,在产品、业态、技术、服务及经营模式等方面具备鲜明独创性;(三)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各项财务指标正常,市场前景良好;(五)经营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运营健康有序;(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国际、国内或本市获得重要奖项,或获得国际相关产业推进机构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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