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暂行规定

万宁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者在2011年6月30日前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或动工建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建设用地。第三条符合万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宗地所在区域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盘活开发利用:(一)由于土地闲置,市政府已作出处置决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了市政府处置决定且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二)以出让方式取得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三)已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超过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四)司法机关已查封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五)司法机关裁定抵债或转让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六)因建设规划调整造成未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土地;(七)已动工建设,但投资额占项目投资总额不足25%或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停缓建工程用地;(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盘活开发利用的其他存量建设用地。第四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应当予以处置的以上情形的存量建设用地,但为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限期开发协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协议约定缴交有关费用后,按照以下措施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盘活开发利用。(一)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市政府收地决定的存量建设用地,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办理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活存量建设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自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投资额应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5%以上,或者已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必须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两年内必须竣工。(二)已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但尚未开发的建设用地,经司法机关裁定抵债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评估机构对宗地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按经备案的评估价格核发换地权益书。未经司法机关裁定的,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的规定,由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出办理核发换地权益书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核发换地权益书申请。(三)经司法机关裁定过户或裁定作为抵债物抵债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限期开发协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交有关费用后,须在办理土地过户之日起六个月内动工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四)因城乡建设规划调整造成宗地不能按原土地出让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约定的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建设用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使用权人又不同意按新的规划用途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价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按新的规划用途建设的,须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办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申请,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并报用地原批准机关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用后6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五)已动工建设,但项目已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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