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眉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5日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眉山市城乡规划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眉山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眉山市中心城区(包括眉山主城区和彭山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城及市级以上产业园区的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导则已明确控制要求的,按已明确的要求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导则未涵盖的,按本规定执行。---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其周边的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相协调。第五条眉山城市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商业服务设施、工业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个分区。(详见附件5)一分区:眉山主城区一环路以内区域;彭山城区彭祖大道以东,凤鸣路以西,灵石路以北,蔡山北路以南区域。二分区:眉山主城区一环路以外除岷东新区、东坡岛、工业园区的区域;彭山城区除一、三分区以外区域。三分区:岷东新区、东坡岛区域;彭山城区迎宾大道以北,长寿大道以东,岷江以西区域。四分区: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中国泡菜城。本规定所制定指标以二分区用地为指标计算基准。第六条中心城区一分区的社会公益事业改、扩建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性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控制指标。第七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八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主导性质的确定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建设用地性质按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管理。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确需改变规划的用地性质,应当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位置和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表2—1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主导兼容大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服务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用地小类住宅用地服务设施住宅用地服务设施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科研用地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用地---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用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11R12R21R22A1A21A22A35B11B12B1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R11×◎××××××××服务设施用地R12×××××●×●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R21▲××××××◎××服务设施用地R22▲××××●×●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服务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用地A21××▲◎×●×◎×●文化活动A22××▲◎×●×◎×●---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用地教育科研用地科研用地A35××▲◎◎◎◎●×●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B11▲◎△◎×▲▲×□◎批发市场用地B12××××××××××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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