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X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程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6-25【生效日期】2003-06-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方法2003-06-25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开展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建筑节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保温隔热、质量轻、强度高,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墙体材料。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国土、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以下新型墙体材料:〔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二〕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三〕多功能、轻质墙板;〔四〕高掺量的利废制品;〔五〕国家和省鼓励开展的其他墙体材料。第六条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方案,并核定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报上一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第七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效劳。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节能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第九条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有关规程,设计建筑工程,采用节能技术,标明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十条第十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固体废物。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鼓励建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结构形式的建筑物。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限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限制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禁止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围墙和临时建筑使用粘土实心砖。2003年6月30日后,XX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04年12月31日后,芜湖、马鞍山、安庆、淮南、黄山、淮北六个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2022年12月31日后,其他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所在地市、县墙改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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