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

标题: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号:市税三字[1989]116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被转发文件文号:(89)国税地字第007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布日期:1989-02-15结束日期:实施日期:1989-01-25时效性:部分废止主题词: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116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07号《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007号---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除生产核系列产品厂矿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仪表企业、机械修造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三、上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要求照顾的,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企业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核批。①四、核工业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核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有关企业的纳税资料应严格保密,妥善予以保管。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注释:①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430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304号)。---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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