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淮阴师范学院文件淮师办〔2013〕11号关于转发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有关部门: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建立良好学风,确保学位论文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部发布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此《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积极宣传,认真组织全体师生学习和讨论,明确指导教师应履行的职责,要求学生自觉遵守各项规定,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院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强化对学位论文的审查工作,确保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凡涉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对责任人严肃处理。特此通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附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4号)淮阴师范学院2013年3月6日抄送:校内发送淮阴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附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13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幕靜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川属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全政协教科文卫屣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新闻单位部内发送:部领导,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笫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笫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良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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