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潮府(2010)45号印发《潮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宜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年十二月十六日潮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木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木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木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对政府宜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山同级人民政府或政府监察机关负责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山其垂直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监察机关负责追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主体或同级政府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究。第六条市、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同级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负责同级政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丁作。各级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责和木办法的规定,实施木机关的责任追究管理。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侮年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市、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行政执法主体每年应当定期向同级政府监察机关报告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监察机关毎年应当定期向市政府监察机关报告木辖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卜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仃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掘而作Ml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法委托实沌行政处罚的;(五)不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文书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拥的;(六)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的:(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A)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市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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