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篇: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从本市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区域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及其他类型的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第三条(管理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各级旅游、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游览参观点管理。第四条(价格形式)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性投资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管理权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区(县)管理权限通过管理目录划分,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时进行调整。(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发布市级管理目录,制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市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各区县门票价格管理工作。(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市级管理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发布本级管理目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调平衡本级管理的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三)新建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试行价,试行期一年,试行价格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届满前根据市区分工按有关程序报批。(四)游览参观点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与所在景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保持一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六条(定价原则)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2服务质量、游客流量,按照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又兼顾补偿运行成本的原则,实行分类作价。(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照保证正常运行成本和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费用,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二)游览参观点内索道、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项目要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核定价格。(三)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和展览馆等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经营者在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时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并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七条(定价范围)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的下列门票价格需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一)游览参观点(含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内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臵门票的。(二)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三)游览参观点(含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内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原则上不得收费。对确有观赏价值,投入较大且与总体游览不可分割的临时展览(活动),需要收取门票或调整门票价格的。(四)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需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的。(五)为方便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设臵的月(季、年度)门票、套票、夜间票等价格。第八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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