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源管理办法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我市的应用工作,规范我市建筑业的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水平,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业税源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建筑业纳税义务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运用项目登记、网络开票、数据分析等控管手段,通过互联网采集工程项目的各项信息,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第三方信息,根据系统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征管措施,实现对建筑业税源的全程控管的一种税收管理模式。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行业。第三条建筑业税源管理的指导原则根据数据管税的理念,以系统为依托,实现对建筑业税源的全程控管;为构建管理分析、评估、稽查的良性互动长效机制提供数据支持;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项目。(一)其中“建筑”工程项目包括:1.房屋工程建筑;2.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3.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4.工矿工程建筑;5.其他土木工程建筑。(二)其中“安装”工程项目包括:1.建筑安装业:是指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的各种设备的安装。包括建筑物主体施工中的敷设线路、管道的安装,以及铁路、机场、港口、隧道、地铁的照明和信号系统的安装;2.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是指建筑物外的线路、管道安装施工。(三)其中“其他工程项目”包括:1.工程准备;2.提供施工设备服务;3.其他未列明的建筑行为。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劳务时,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区分不同项目申报缴纳应缴税费。第五条用户认证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登录使用系统。纳税人在登录使用系统前必须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安装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格式详见附件),办理用户认证手续。第二章纳税人认定管理第六条对在惠州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自开票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来经营纳税人依法办理报验登记;2.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3.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并完整报送有关资料;4.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二)代开票纳税人:不同时符合本款第一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可以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项目登记、依法申报缴纳应纳税费后,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实行备案制度,由纳税人在领购发票申请时一并按照上述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第三章项目登记管理第七条项目登记管理项目登记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建筑业特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以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系统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登记申报的项目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第八条项目登记的主体(一)纳税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负有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二)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负有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三)代征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建筑业营业税的单位。上述各类登记主体原则上应自行在系统纳税人端进行项目登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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