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河南省管辖范围内从事各类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省辖市、县级水利(水务)局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质量负直接责任。第六条鼓励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第七条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奖惩机制,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除应遵照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第二章项目法人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进行质量监督注册的工程不得开工。第十二条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法人可自主确定工程开工,并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第十三条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住工地。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项目法人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同意变更。第十五条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第十六条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对其提供的工程建设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按照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第十九条对主要材料、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方案应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在工程费用中列支。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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