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贵港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港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由商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市政、环保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服务。第五条商务、公安、物价、工商、税务、市政、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并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全市汽车保有量、机动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量等信息;对二手车乱停放等违章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工商部门负责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负责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二手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受理二手车消费者投诉举报。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和发放,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使用。物价部门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负责对税务部门提出的二手车交易应税价格进行认定。市政部门负责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打击二手车乱摆乱卖、不入场经营的行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环保部门负责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负责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逐步缓解城市经济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增长与环境质量之间的矛盾,实现空气质量不断改善。第六条汽车行业协会应做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工作,为消费者、会员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市场、价格、管理等信息。第二章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设立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汽车消费情况,以全市汽车保有量为主要参考依据,合理规划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照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及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设,具有必要的场地和配套服务设施。新建成的二手车市场应经过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原则上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设立。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经纪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两个月内,向商务部门备案。取得二手车经营准入许可的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公章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到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经营事项变更必须在两个月内向商务部门备案。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条所有二手车交易必须在规定交易场所内进行,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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