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定

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以及修改、复审、跟踪评价等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河北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等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畴的,不制定地方标准。第四条地方标准制(修)订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省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解释等工作。第八条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级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设立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地方标准草案,对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专业分委员会负责相关专业地方标准的审查工作,秘书处负责地方标准审评的日常工作。第二章计划和立项第九条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级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编制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省卫生计生委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第十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认为本地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立项建议。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地方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并将立项建议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序。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准立项建议。第十一条秘书处对立项建议予以初审。符合要求的,由审评委员会进行论证,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编制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第十二条省卫生计生委在公布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三条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二)因故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由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延长或者终止执行;(三)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已不适应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卫生计生委同意后进行变更;(五)其他应予调整的有关情况。第三章起草第十四条省卫生计生委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第十五条提倡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专家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地方标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起草地方标准时,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在充分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的同时,积极参照或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第十六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省卫生计生委签订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第十七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起草负责人在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地方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公开征求地方标准使用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校、消费者、行业专家、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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