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0-06-21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辽宁省交通厅辽交质监发[2009]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明确工程材料销售、使用管理责任,规范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等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工程材料)包括: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交通产品和结构构件等与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密切相关的材料、产品。第三条凡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提供或管理工程材料的销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验、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抽检和信息收集发布。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所属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抽检和信息收集发布。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严格工程材料市场准入管理,坚决杜绝各种质量欺诈行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第六条各级质监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对工程材料加强质量抽检,适时向社会发布质量信息。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材料质量监管。(一)制定工程材料质量相关政策、管理办法。(二)建立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工作责任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有关销售、购买、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等违规事件。(四)负责或参与由于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引发的质量及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质量优良的工程材料要加强宣传,对质量较差的要加大监管力度。第八条质监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执法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材料质量负监督责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制定工程材料质量监督实施措施和质量监督抽检制度,编制质量监督规划和年度监督抽样检验计划。(二)依法组织或委托相关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适时发布抽检结果;配合各级交通主管部分组织的工程材料监督抽检,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三)建立工程材料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质监机构要实行违规行为不良记录、投诉举报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及其生产单位、销售商,列入“黑名单”。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进入工程现场的工程材料质量负管理责任。(一)建立项目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二)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材料质量标准。(三)对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抽检,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进行清场,并对相关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建设单位不得强行指定、推销工程材料。对于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大宗或特殊材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招投标形式采购。第十条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使用的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及技术标准,不得指定品牌、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工程材料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一)制定工程材料进场报验程序和抽检制度,对建设项目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实施管理。(二)审查工程项目工程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三)对进场工程材料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和验证。(四)按监理合同规定频数对进场工程材料进行抽检,并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材料自检记录进行对照,如存在不一致情况,则由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共同对该种材料进行复验。监理单位不得强行指定、推销工程材料。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对所用的工程材料质量负直接责任。(一)严格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做好所用工程材料准入登记备案,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销售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工程材料合格证明和标识;建立进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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