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试行

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促进设施安全、环保和稳定达标运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投入运营的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第三条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遵循“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督促指导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定期检查、环境监测及社会监督等工作。设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市本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环境监测和社会监督等工作,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定期检查、环境监测及社会监督等工作。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环境监测和社会监督等工作。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性服务许可,做好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公众监督等工作,接受并积极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监管所需的资料、数据、视频及其他必要的条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级报送上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相应调整监管范围、方式:(一)新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调试运行及正式投入运行;(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临时关停及关停后的重新启用;(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停止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四)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达到封场状态,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期;以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结束,达到稳定化运行时期。第二章运营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技术、设备和材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处理工艺流程。第七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需要关停的,设施运营单位须经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后方可关停,并应当做好后续协调、维护等工作。第八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建立完善的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设备设施管理、计量管理、基础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统计制度,上报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完整、准确、一致。(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生产安全运行;做好厂(场)区绿化美化、环卫保洁,确保厂(场)区干净整洁卫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接受并积极配合日常监管工作,做好信息公开及公众开放工作等。第九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做好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一)依照标准规范和工艺设计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处理,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批复要求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二)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三)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处理设施周边的异味,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第十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环境监测工作。(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监测台账。(二)配备专人负责环境监测工作,自行监测和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按规定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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