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福建教育厅

福建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制度,形成校企协同育人机制,深化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培养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福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通过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人才共育、资源共享、互利共赢为目的的合作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等。第四条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联合办学,以及在人才培养、就业创业、队伍建设、职业培训、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合作。第五条促进校企合作是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共同责任。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行业指导,形成有利于促进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企业实施校企合作的主体作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托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省促进校企合作工作。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全省促进校企合作有关工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施校企合作的宏观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促进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校企合作有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推动校企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职业院校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第八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类行业组织应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和推动本行业企业的校企合作,搭建校企合作平台。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章实施规程第九条职业院校和企业是实施校企合作的主体,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事项,并报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职业院校和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第十条推动职业院校和有条件的企业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建立校企双主体育人模式,明确学徒的员工和学生双重身份,实行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双导师教学,形成学校和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第十一条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合作办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职业院校和企业可共同出资举办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或特色专业。企业可以通过参股、入股等形式与职业院校联合组建办学实体。第十二条鼓励职业院校和企业根据需要,开展多种内容和形式的校企合作:(一)人才培养方面:共建专业(群),开展订单式培养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教材、企业案例以及教学资源库;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组织学生实习实训;共同开展教学质量评价,举办技能竞赛;共建校园文化,推动企业文化进校园等。(二)就业创业方面:共建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三)队伍建设方面:共同组织教师到企业实践,加强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业教师培养培训,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共建校企人员交流制度,实行互派互聘,推进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进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职业院校校级领导与企业主管相互聘任制度,推进校企管理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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