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建立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局)根据行政处罚相对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及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针对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缩短处罚公示期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局法制部门和职权清单归口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对照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照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统一编制《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确定相应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示。第四条市局和各区局企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受理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缩短处罚公示期的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并作出是否缩短处罚公示期的决定。第五条市局和各区局作出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决定后,应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以下简称信用网)、市局官网及各区局相关公示网站上同步调整,保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致性。第二章公示期限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应当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与违法行为分类相匹配,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区分为以下情况:1.适用处罚裁量为A档情节严重阶的,公示期为36个月,且不可依申请缩短;2.适用处罚裁量为A档情节一般阶的,公示期为24个月;3.适用处罚裁量为B档情节严重阶的,公示期为12个月。(二)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应当区分为以下情况:1.适用处罚裁量为A档情节轻微阶的,公示期为12个月;2.适用处罚裁量为B档情节一般阶或C档情节严重阶的,公示期为6个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3.适用处罚裁量为B档情节轻微阶、C档情节一般阶或C档情节轻微阶的,公示期为3个月,且不可依申请缩短。第七条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但只作出警告且处罚裁量档为B档、C档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不向社会进行公示。第八条行政处罚公示期限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不得缩短处罚公示期。第三章办理流程第九条提出缩短处罚公示期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申请人为具体行政处罚相对人,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二)申请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提出申请期间未产生新的行政处罚;(三)申请人未被列入或已经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四)行政处罚公示期已执行过半;(五)不属于第六条规定的不可依申请缩短范围。第十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申请书》(见附件1);(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如行政处罚缴款收据等);(四)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申请材料均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签字确认。第十一条企业信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全的材料。第十二条企业信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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