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2011发布

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统一编号GZ0320120003文号穗环〔2012〕7号文件类型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机关市环保局发文日期2012-01-11实施日期2012-01-11失效日期2013-01-12穗环〔2012〕7号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反映。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〇主题词:环保餐厨垃圾△办法通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食品加工厂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餐饮垃圾,是指餐饮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包括剩饭菜、餐桌废弃食物、厨房下角料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蛋壳、茶渣、骨、贝壳等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本市餐饮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鼓励探索适宜的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处理水平,如利用餐饮垃圾生产加工生物柴油、化工产品、有机肥料等。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统一管理。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经贸、财政、环保、工商、农业、水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餐饮垃圾的清运和处置费用由市、区、县级市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第二章收集、清运、处置第八条宾馆、酒店、饭店、餐馆、快餐店、小吃店等餐饮业经营者及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的产生者(以下简称餐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垃圾产生者),应当对其餐饮垃圾承担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第九条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当每季度向所在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申报餐饮垃圾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运输、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餐饮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饮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每季度向区、县级市城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第十一条餐饮垃圾产生者收集餐饮垃圾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市城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餐饮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饮垃圾;(二)应保持餐饮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三)将餐饮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放置;(四)做到餐饮垃圾日产日清。第十二条从事餐饮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餐饮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笔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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