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6月29日星期五上午11:34: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网上交易秩序,保护网络经济中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商品交易行为和交易信息发布行为。本办法所称经营者包括:利用网站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网站所有者、承包者(以下简称:网站所有者)以及利用网站所有者的网站从事晚上交易活动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本办法所称BtoC交易方式是指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与消费者进行的商品交易和交易信息发布活动。本办法所称BtoB交易方式是指企业之间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商品交易和交易信息发布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与消费者(BtoC)、经营者与经营者(BtoB)之间进行的网上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消费者之间的网上交易活动除外。第四条网上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网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限制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六条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二章经营性网站的登记注册与经营许可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经营性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gt的规定,取得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向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网站所有者在办理许可证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照lt;lt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gt;gt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网站的备案登记。第八条网站所有者在办理网站备案登记中,应当确保备案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网站所有者应当办理经营许可。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第十条网站所有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lt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第三章BtoC交易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消费者在网上交易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与服务的名称、种类、规格、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等级、价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配送范围、配送方式、运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当在网页上以清晰且易于查看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前款所述商品与服务的各种信息,不得利用任何手段或以任何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以网上承诺的价格出售商品,不得以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为由拒绝以该价格出售商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网上交易实行交易条件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制度。经营者应当于消费者在网上确认交易条件后的约定时间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确认书发送至消费者指定的邮箱。确认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商品经营者的名称、所在地点、商品名称、规格、编号、完税后的价格、交易数量和单位、付款方式、配送费用、配送方法、商品交付时间、售后服务、承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承诺撤销权是指在约定时间内撤销交易承诺的权利。交易双方未约定承诺撤销权行使时间的,承诺撤销权行使时间为确认书到达后12小时。第十四条消费者可在收到确认书后的约定时间内,无条件变更或撤销交易承诺。消费者为交易承诺的变更或解除不承担任何费用。消费者与经营者明确约定放弃该项权利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消费者指定唯一电子邮箱接受确认书的,到达时间以电子邮件系统显示时间为准。消费者提供多个电子邮箱接收确认书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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