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地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市政管道的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五条主管部门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抽查表示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二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一项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第六条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系统),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动态体系,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在动态系统中执行,公开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八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代建)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监督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以及桩基、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等子分部[以下统称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六)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样本见附件1);(七)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九条在受理建设(代建)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二)中标通知书;(三)建设(代建)、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配备监督组。对房屋建筑工程,县(市、区)监督机构宜按5~10万平方米或15~30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组;设区市监督机构宜按15~30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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