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规定的检讨-加强债权人保护的角

对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规定的检讨加强债权人保护的角度[内容提要]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积极意义的财产进行了深入探讨和规定,但对消极意义的财产-夫妻债务的规定,却有失粗疏,易产生错误理解,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对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进行了指摘,指出其宥于夫妻债务在夫妻之间的处理,而忽略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并对司法解释中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提出了一些看法。[关键词]婚姻法修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债权人保护喧嚣一时的婚姻法修改终于落下了帷幕。经过修改,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的规定增强了合理性和操作性。然而,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立法者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停步于现行法模式,对夫妻之间积极意义的财产(财产权利)进行了深入探讨和规定,而对消极意义的财产-夫妻债务则只在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有所涉及,而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又是远远不够的,体现了立法的巨大疏漏。在债权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是整个民法的重要任务和趋势,婚姻法也概莫能外。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不是脱离社会、自给自足的个体,而是与外界经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社会细胞,特别是近年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消费意识的变化,信用消费、分期付款的兴起,使夫妻向外借款成为常事,数额也有很大增长。从实践来看,夫妻债务的复杂性并不亚于夫妻财产问题[1],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的这种厚此薄彼、忽视对债权人保护的情况实在是不应该。应当承认,在婚姻法立法过程中,学者和立法者还是力图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的,这集中表现在增加了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上。[2]然而,不容否认,最终的婚姻法修正案在夫妻债务处理中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上,相比草案和人们的期望而言是不进反退了,并出现了新的法律漏洞,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草案中曾增加“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约定无效“的规定,体现了在夫妻采约定财产制时,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然而,在最终的婚姻法修正案中,该条款却被删掉了,理由不得而知。或许立法者认为,该种情形依《民法通则》关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就可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无需在婚姻法中再加以规定?问题是,在第三人知道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但该约定是为逃避债务而设时,是依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还是因约定无效而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由于婚姻法该款的删除,使对这种情形的处理必须借助于对法律规定的体系解释,而如果保留了该款,因可直接适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条,想必就会避免法官们对法条错误的文义理解,避免实践中的误判。针对实践中夫妻以约定财产方式逃避债务的情况十分严重的现实,我认为实在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文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防止权利的滥用,该条款实在是”死“得冤枉。2、修正案仍未明文规定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与原婚姻法的规定相比,变化在于将“以共同财产偿还”改为“共同偿还”,并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删去。[3]问题是,修正案仍局限在夫妻双方范围内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作出规定,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虽未规定双方分担清偿,但也未明确规定是连带责任,从而没有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疑惑:夫妻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各自偿还的份额也是共同偿还,这时该约定或判决能否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夫妻一方不能偿还其承担的份额时,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另一方承担债务?[4]婚姻法是写给大众看的,有多少普通百姓会从条文不清晰的规定中得出夫妻承担共同连带责任的结论?可见,婚姻法的规定并不足以解疑释惑,不若规定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来得清楚明白,也有利于纠正实...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举报”。

常见问题具体如下:

1、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多次下载吗?

      答:可以。登陆您已经付过费的账号,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免费进行多次下载。

2、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不知下载到什么地方去了?

     答:电脑端-浏览器下载列表里可以找到;手机端-文件管理或下载里可以找到。

            如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找到,请提供您的交易单号或截图及接收文档的邮箱等有效信息,发送到客服邮箱,客服经核实后,会将您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即时发到您邮箱。

注:微信交易号是以“420000”开头的28位数字;

       支付宝交易号是以“2024XXXX”交易日期开头的28位数字。

客服邮箱:

biganzikefu@outlook.com

所有的文档都被视为“模板”,用于写作参考,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

文档大部份都是可以预览的,笔杆子文库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请慎重购买;

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依据;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或需要我们协助,可以联系客服邮箱:

biganzikefu@outlook.com

常见问题具体如下:

1、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多次下载吗?

      答:可以。登陆您已经付过费的账号,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免费进行多次下载。

2、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不知下载到什么地方去了?

     答:电脑端-浏览器下载列表里可以找到;手机端-文件管理或下载里可以找到。

            如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找到,请提供您的交易单号或截图及接收文档的邮箱等有效信息,发送到客服邮箱,客服经核实后,会将您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即时发到您邮箱。

注:微信交易号是以“420000”开头的28位数字;

       支付宝交易号是以“2024XXXX”交易日期开头的28位数字。

文秘专家
机构认证
内容提供者

1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