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12月05日)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11月14日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市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经济果林用地参照耕地管理)。第二条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以项目为抓手,以规范的管理程序和资金的独立核算推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农田综合生产能力。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农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实施分配、使用和管理。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本市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落实年度建设任务。负责农田建设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前期评审、市级项目库建设、信息公开、项目计划审批、项目监管、项目验收、决算批复,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市财政局负责农田建设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市级(包括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对农田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市农业农村委做好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决算批复等工作。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市属涉农生产企业和单位(指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农业有限公司、上海地产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农单位”)是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区域内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整改复验等工作。区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落实区级农田建设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上报、竣工验收等工作。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以基本农田为实施范围,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并向蔬菜生产保护镇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域内基本农田倾斜。第七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涉农单位)在农田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应坚持规划布局先行、产业目标引领、组织保障有力、绩效目标约束的原则,共同做好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实施推进、竣工验收、资产管理、上图入库等各项工作。第二章扶持对象、内容和扶持标准第八条农田建设项目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相关涉农企业与单位等。第九条农田建设资金支持适度规模的农田片区和水利灌区相关工程建设,建设面积应不低于100亩。第十条农田建设资金扶持以下建设内容:(一)土地平整;(二)土壤改良;(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四)田间机耕道;(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六)农田输配电;(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第十一条农田建设资金投资标准:粮食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1.4万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蔬菜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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