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

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颁布时间:2007-3-6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邵占维二○○七年三月六日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二)已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三)市政府确定的城镇其他居民。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参保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四)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以大病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第四条温州市区(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五条温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地税部门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各级财政、审计、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医疗保险工作。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第七条参保单位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一)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6%,按月缴纳。(二)其他参保单位。1.在职人员:按本单位全部在职人员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6%,按月缴纳;2.2000年10月1日后(含)陆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为其补足20年;3.2000年10月1日前(不含)已退休、退职人员,用人单位按“参保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6%×12个月×退休退职人员应缴年限”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为3至10年。退休、退职人员应缴年限计算标准为:70周岁(含)以下的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下同)。第八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一)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基金缴费标准及最低缴费年限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其他参保单位的在职人员,按年度缴纳,逐步过渡到按月缴纳;(二)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基金按“参保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6%×12个月×20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第九条个人帐户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一)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2%,按月缴纳,按不同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二)职工个人(不含退休、退职人员)按本年度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地税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保或者参保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补缴的,其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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