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标准及审批办法通用

附件2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标准及审批办法为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标准办法。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标准所称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学龄前儿童,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及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二、基本条件第二条申请举办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A)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举办者第三条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并具备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条件。举办者是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第四条艺术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艺术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从业经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负责人不得跨机构兼任。第五条艺术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安保等相关人员应具有相关资质。第六条联合举办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方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艺术培训机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培训机构。四、从业人员第八条艺术培训机构所聘人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教学培训能力。第九条艺术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聘用外籍教学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艺术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b第十条艺术培训机构应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开展岗位培训。第十一条艺术培训机构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将培训机构聘用人员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以及相关平台、机构网站等公示。五、机构名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艺术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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