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稽查执法办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稽查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是指对住房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活动。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服务大局,促进和谐的原则。第四条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已经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城建监察部门行使相关职能。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建立稽查执法的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下级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行为;(二)牵头组织或参与住房城乡建设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三)组织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专案稽查并予以处理;(四)建立并管理稽查执法举报、统计系统,受理投拆举报;(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稽查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稽查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滥用职权;应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并遵守回避原则;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第七条稽查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问责或者依法予以处理:(一)对被稽查执法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二)与被稽查执法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三)违法干预被稽查执法单位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四)其他影响稽查执法工作和公正执法的行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稽查执法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第九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稽查执法人员可向其下发执法告知书,告知法律后果:(一)阻挠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或拖延向稽查执法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销毁、隐匿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四)阻碍稽查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登记保存有关证据的;(五)其他妨碍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十条稽查执法部门对案件经研究分析具备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申请,填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组织实施稽查。发现案件线索属于其它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属于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批转相应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立案办理。第十一条立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当事人;(二)经过初步调查了解,违法违规事实基本清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一)部、省领导批转批示要求查处的;(二)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州、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四)违法情形涉及两个以上州、地(市)行政区域的;(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第十三条根据案件涉及的内容,稽查执法部门可商请有关专业部门、专家和监察部门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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