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共有产权细则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政府份额持有机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土地供应计划)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土地紧缺情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房源使用,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第六条(规划选址)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第七条(供地方式)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第八条(规划设计导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第三章审核配售第九条(申请条件)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第十条(限制申请情形)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二)申请家庭有住房转出记录的。(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第十一条(配售规则)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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