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宗璋2000年7月7日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第三条市公安局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坚持依法定责,以责论处;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做到现场调查公开、检验和鉴定公开、责任认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四)驾驶应当检验而未检验的机动车的;(五)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和道路上行驶的;(六)在禁止掉头的地段掉头的;(七)逆行或者超过时速限制行驶的;(八)在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违反信号规划行行驶的;(九)在没有施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遇有少年儿童、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横过车行道不避让的;(十)遇有按照原通行信号在人行横道继续通过的行人,或者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的;(十一)超越中心线行驶的;(十二)在设有停车让行或者减速让行交通标志的地点不按照规定让行的;(十三)追尾前车的;(十四)与干路车争道抢行的;(十五)转弯或者进出小区开口、单位大门、绿篱开口时,不避让非机动车、行人的;(十六)变更车道时,未让本车道内车辆先行的。第六条行人、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规定的;(二)行人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三)行人横过没有施划人行横道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车行道的;(四)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停留、打闹、招停机动车等妨碍机动车通行的;(五)行人在划有人行横道或者设有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100米范围内的路段,不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六)行人在有人行道的路段不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用的路段,不靠路边一米范围内行走的;(七)行人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者专供机动车通过的立交桥、高架桥上行走的,但着标志服装正常作业的除外;(八)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规定的;(九)非机动车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者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上行驶的;(十)非机动车逆行或者不按分道线行驶而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十一)骑自行车横过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十二)驾驶人力三轮车在市区一、二类道路上行驶的。第七条机动车、非机---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九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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