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21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7-06-03【生效日期】1987-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6月3日川府发〔1987〕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和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是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是我省强化节能管理的准则。凡使用能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第三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沼气和薪柴等。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各重点耗能企业都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第五条第五条省、地(市)两级应当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贯彻国家能源工作方针的有关政策、办法,讨论和解决有关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布置和协调节能工作。第六条第六条省、地(市)、县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办公室。人员编制应根据各地实际耗能的多少,节能任务的大小和已有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节能工作办公室是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管理节能工作的综合部门,日常工作在计经委(经委)指导下进行。第七条第七条年耗标煤一百万吨以上(含一百万吨)的厅、局,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专职机构,年耗标煤一百万吨以下的厅、局应有专人管理节能工作。省、地(市)两级供能部门都应当建立节能管理机构。第八条第八条各级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地区节能技术政策和改造规划;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节能工作;完成地方政府交办的有关节能的其他事项。各部门能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行业节能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所属企业和下级能源管理部门的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定额管理工作;检查、督促用能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位改进节能管理,定期公布和交流能源消耗信息,统筹、协调节能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节能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第九条年耗标煤五千吨以上(含五千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年耗标煤五千吨以下的企业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并有专人管理节能工作。企业的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地方、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能源,完善节能科学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工作任务。第十条第十条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在开展节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的同时,根据节能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所辖地区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检查和监测,对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方,经过批准,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可以承担节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第三章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地(市)、县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会同能源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能源统计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隶属关系定期向统计部门、主管部门和供能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抄送所在地区节能管理部门。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抄送节能管理部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测》和《工业企业计量升级办法》的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做好检测、维修,保证各类器具运转正常,计量准确。综合配备率、器具合格率、能源计量率应分别达到百分之九十五、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九十以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认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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