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强化社会监督,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举报案件。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指导、---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意见的提出。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实行按年度预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举报受理与核查第五条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来访举报;(二)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举报;(三)信函举报;(四)其他方式举报。第七条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第八条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九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第十条举报以下食品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奖励范---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围:(一)生产制售含有违禁成份的农药、兽药、饲料等食用农产品投入品,或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五)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无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厂名、厂址、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九)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十)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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