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第三条《奖励规定》第一条中所称“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是指在本市的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以及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候选对象,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候选对象按照贡献大小排序。第五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科技功臣奖第六条《奖励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是指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七条《奖励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八条科技功臣奖候选对象应当是继续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工作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节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第九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按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企业创新创业类分类评审。第十条《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是指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对象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发现重要科学现象、揭示重要科学规律、阐明重要科学理论,得到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评价,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第十一条《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对象在关键工艺、设备、技术和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发明和创新,并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成果得到转化和产业化,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的内容、方法、手段和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其成果得到广泛的普及和应用,对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作用,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和重要社会影响。第十二条《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在本市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是指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对象作为企业的核心骨干,在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创新创业中,取得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的重大突破,其技术或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高,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第三节自然科学奖第十三条《奖励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新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奖励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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