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外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外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室、司、部、中心,各事业单位:《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外出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3月8日馆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切实执行。馆局办公室2017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外出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进一步规范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以下简称“局馆”)干部职工外出工作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央办公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局馆机关人员和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外出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外出工作,是指接受委派或邀请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督导检查、考核验收、评审鉴定、学习交流、讲学培训、磋商谈判等,不包括任职、挂职以及赴国(境)外执行公务。第三条外出工作应确实出于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实质性的工作内容。局馆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应加强统筹,合理安排外出工作的任务、频次、人员和行程,不得安排没有实际需要、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第四条外出工作必须事先履行报批程序。局馆负责同志外出工作的,报局馆长或上级机关审批,按照规定需要向上级机关报备的还应进行报备。局馆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工作的,报局馆分管领导和局馆长审批;其他负责同志外出工作的,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局馆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外出工作的,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批事项包括外出工作的任务、人员、行程等。除紧急情况外,均应在外出前以书面形式进行报批。第五条为加强对外出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局馆在办公区和局域网设置专栏,对外出工作情况进行公示。外出工作经批准后,应向局馆办公室综合值班处报备,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外出工作公示单》。局馆办公室综合值班处对报备情况进行审核,除涉密、暗访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应及时发布并向接待单位提供外出工作公示信息,请接待单位在其办公区和局域网同步发布有关公示信息。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外出工作公示信息还应在本单位同步发布。公示信息包括外出工作的任务、起止时间、接待单位、参加人员基本情况、涉嫌违纪违法举报方式等。公示信息原则上应在行前3日发布,最迟在出行之日发布;公示时间根据外出工作期限合理确定,一般为3至7个工作日。第六条局馆机关人员外出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食宿、交通的,行前应开具并向接待单位提供局馆办公室公函,告知外出工作的任务、人员和行程。接受邀请外出工作且有邀请函、回执单的,可不使用公函。第七条外出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的纪律规矩,全面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觉维护中央办公厅和局馆良好形象。必须牢记并切实做到:(一)不得接受超规格、超标准的接待;(二)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三)不得收受礼金、礼品、消费卡和土特产品等;---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不得以执行公务为名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览;(五)不得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六)不得收取除讲课费、评审费等合法劳动报酬以外的任何费用;(七)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两人以上共同外出工作的,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方面应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带队者在管好团队的同时应加强自我约束,发挥表率作用。第八条外出工作未依照本办法进行报批、报备、公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第九条外出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举报的,或有其他线索表明外出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局馆机关纪委应按照纪律检查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机关党委和局馆长,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实名举报人。第十条局馆人员与其他单位人员共同外出工作,局馆为牵头单位的,依照本办法进行报批、报备、公示;其他单位为牵头单位的,对局馆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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