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

山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农发〔201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基础地力现状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并根据项目目标任务进行验收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占用耕地后开垦补充的耕地及其他需要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的耕地。第四条省农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县级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级项目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和管理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和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各级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省农业厅负责建立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为具备高级以上职称,从事土壤肥料、土地管理与整理、农田水利等工作的推广、科研和教学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入库专家人选须由单位推荐,省农业厅确认。第六条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表;(2)补充耕地项目批复文件;(3)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资料;(4)补充耕地项目规划图和竣工图。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函告农业部门组织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验收评定工作。第八条农业部门受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代表一起赴实地采集土样。原则上每3公顷采集一个土样,现场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样采集表》,并将土壤样品送具备资质的土壤肥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获取土壤样品检验报告。第九条补充耕地项目验收与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有机结合,同步进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应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纳入项目验收组成员。抽取的专家与被评定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方法及标准,按照农业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及《山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等执行。第十一条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组在听取汇报,核查图、文、表等资料,审核土壤检验报告的基础上,实地勘察补充耕地所处的地形部位、土壤性状、排灌设施、农田林网等,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勘察表》,综合评价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第十二条项目验收组按照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等,形成项目验收意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验收专家组的意见整改到位后,再行验收。第十三条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组形成的评定意见须经农业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盖章后,提供给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报省农业厅备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四条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仅收取土壤样品检测费,检测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对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六条各级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监管机制,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及时掌握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耕地培肥改良措施,提高耕地地力等级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全社会参与耕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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