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8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中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使用范围执行,加强对征地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并按文件规定的上交比例,及时、足额地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我局,同时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立即将文件转发各地、市、县土地局,并抄送各级政府办公厅(室)。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年11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系统的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四、各级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附件: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第三条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第四条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经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采取只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征地单位负责对拟证用的土地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第五条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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