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奖惩暂行规定

南昌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效推进我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南昌市“十一五”期间依法治市规划》(以下简称依法治市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奖惩暂行规定。第二章奖惩内容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普法依法治市工作奖惩,是指按照南昌市“五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市规划的目标、任务及要求,应当在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认真履行并开展的地方立法(建章立制)、法制宣传、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服务、基层依法治理的行为和对实施这些行为的方式方法及所要达到的目的、效果进行的奖惩。第三章奖励范围第三条对完成工作任务突出,有显著成效和贡献,或者在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中有创新,并产生了明显的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坚持---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四条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普法依法治市工作经考核评为先进的;(二)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五年总评为优秀的;(三)经考核达到“民主法治县(区)”、“民主法治乡(镇)”、“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的;(四)行业依法治理绩效突出的;(五)基层依法治理成效明显的;(六)普法依法治理方式、方法创新,效果明显,并得到省以上普法主管机关推介的;(七)普法依法治理措施过硬,特点突出,并得省以上普法主管机关认可的;(八)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化建设成效显著,并在全市起到示范作用的;(九)为保卫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功绩显著的;(十)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第五条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对获得先进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六条给予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权限程序决定和审批。第四章惩戒范围对未按规定有效完成“五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市规划目标任务和在检查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惩戒。第七条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惩戒:(一)没有完成年度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任务,经考核为不合格的;(二)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五年总评不合格,限期整改未达标的;(三)拒绝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和命令,贻误工作的;(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责任,未完成普法依法治理重要工作任务的;(五)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公众的;(六)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同人民群众关系的;(七)其他应该予以惩戒的。第八条影响全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损害法制环境建设的单位(集体)及责任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惩戒。---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惩戒分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建议综治一票否决。第十条对单位(集体)及责任人的惩戒,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惩戒机关认为对单位(集体)及责任人必须给予惩戒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惩戒决定。惩戒决定应当书面形式通知该单位(集体)或责任人本人。第十一条受到限期整改惩戒的单位(集体)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受到黄牌警告惩戒的单位(集体)五年内不得评为综合先进;受到“一票否决”惩戒的单位(集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无特殊原因在2年内不得调动或晋升职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得连任下届同一职务。受到惩戒的单位(集体)必须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整改汇报。第十二条受惩戒的单位(集体)及责任人,在受处分2年之内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得到整改落实,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单位(集体)或责任人本人,解除处分后,工作不受原处分的影响。---本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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