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数据管理规定

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数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数据生产、移交、使用、修改、更新和维护行为,实现资源共享,更好地为国土资源管理、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其他业务数据。数据按涉密与否分为普通数据和保密数据;按存档形式分为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第三条本局数据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统一管理。信息中心应设置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专用场地、专用设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数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条信息中心依据上级的有关数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我市国土资源数据标准体系,并定期更新、发布。第五条凡从事数据生产、移交、使用、修改、更新和销毁的,必须依据本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层层把关,各负其责。第二章数据生产第六条各科室(分局、中心)在数据生产前,须依据我局数据标准体系的相关要求制定项目技术方案,报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生产。第七条数据生产完成后,先将数据成果交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再行验收。第八条凡从事保密数据生产的,作业单位须与我局签订保密责任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泄密数据,承担保密责任。第三章数据移交第九条各科室(分局、中心)将验收合格后的成果数据移交给信息中心时,必须填写数据移交清单(一式两份)连同数据以附件形式移交。信息中心收到数据后及时检查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签收;核对有误的退回移交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接收理由。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单位向我局汇交测绘成果时,信息中心应积极为测绘科接收汇交成果提供技术服务。成果接收后,由测绘科以本科成果形式移交信息中心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采集(采购)的数据,由采集(采购)单位将成果数据移交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对数据质量及完整性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第四章数据使用第十二条本局数据原则上仅供本局和上级有关人员使用,按数据权属和密级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各科室(分局、中心)人员使用的,通过电子政务内部流程办理;外单位使用的,通过办文窗口办理。第十三条提供数据时,数据管理员应按领导批准范围和内容提供。提供电子数据的,需将无关内容删除。第十四条普通数据使用:本局和上级有关人员使用的,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提供;外单位人员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数据权属单位审核和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提供。第十五条保密数据使用:保密数据只提供本局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工作中使用,本局人员和上级有关人员使用的,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测绘科审核、主管领导批准,签署使用责任书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提供,并以项目为单位,将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项目名称、具体成果类型和数量报省厅测管处备案。第十六条使用保密数据的局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数据使用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数据,按批准用途、范围和期限使用,不得将数据复制、转借(转让)他人使用。使用目的完成后及时归还提供单位,办理注销手续。若改变用途、范围和期限的,必须重新申请。第十七条保密数据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或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处理和运行。确需在政务内网的信息系统中运行的,需向省厅申请保密技术处理,通过后方可使用。第十八条使用保密数据的局各部门和个人,未经提供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转让。本局国土资源管理业务以外的单位和业务工作确需使用的,需向省厅申领。第十九条普通数据资料一般不整卷外借,特殊情况确需借阅的,借期一般不超过一周。数据资料归还时,双方须当面清点,经检查无误后方可注销借阅手续。如发生数据资料丢失或损毁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保密数据(除本局人员外)不得外借。第二十条调阅和复制数据资料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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