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规定

III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工作规范承担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抽查和检验活动,维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委托的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抽样、检验等相关技术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承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落实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承检机构资质的核实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委托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与被委托的承检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六条承检机构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监督抽查规定,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情况和问题,提出产品质量监督建议。第七条承检机构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检验能力。第八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承检机构不得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承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第十条承检机构应自觉遵循良好行为规范,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检验行为,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咼效。第二章承检机构的资质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经市场监管局资质核实后,方可在申请的范围内承担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监测任务。第十二条受委托承担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应当具备审查认可CAL,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国家认可CNAS证书,同时应具备与检测产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第十三条申请成为承检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四条承检机构资质核实程序:(二)获得国家或省质监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审查认可证书。(三)具有有关抽查项目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业务经历;具有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检验仪器设备。(四)具备与有关抽查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检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并对拟承检产品提交申请材料。(二)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三)市场监管局根据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将申请单位列为承检机构名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承检机构自核实合格之日起列入承检机构名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五条已经列入承检机构名单的,需要变更或增加检有效期为3年。承检机构需要延续承检任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其进行重新核实,符合要求的,继续承担有关监督抽查任务。验项目(扩项)的,应当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局核实有关申请后决定是否予以增加项目。第十六条承检机构应按《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采取积极措施改进管理体系,并使之持续有效。第二章承检任务承担第一节抽査方案拟定第十七条通过资质核实的承检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检验工作积极收集产品质量信息,为市场监管局制定年度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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