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作时间是劳动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劳动法中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下面是由___分享的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___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___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___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___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贯彻<___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3/25)---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条根据《___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___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___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___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生产设备、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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