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第七条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需要依法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总平面图、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含消防分析图)、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等。第八条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第十三条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应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第十四条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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