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焦点房地产网house.focus1997年01月01日16:00焦点网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12号1996年8月15日颁布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的管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的规划、建设、交易的使用,均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宽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与住宅配套建设的各类商业服务业营业用房(以下简称配套商店)。本办法中所称粮油、副食、便民商店是指配套商店中的综合粮油店综合食品商店(场)、副食店、蔬菜店及综合便民店。第三条市商委是本市配套商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商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本办法的实施。市和区、县商委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城市规划、建设、计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配套商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规划和建设配套商店。分散建设各类住宅应当按照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规划和建设配套商店,其中粮油、副食、便民商店按照住宅建筑面积2%的比例规划和建设。配套商店建设指标不足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发给开工许可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配套商店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便于居民生活和商业经营的原则,合理布局,并与住宅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配套商店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有商业部门参与审查。居住区配套商店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有市和所在区、县商委参与审查;分散建设住宅配套商店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有所在区、县商委参与审查。第七条住宅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配套商店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配套商店竣工后,应当有市和所在区、县商委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配套商店应当与住宅同时投入使用,不能同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安排居民进住住宅。属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已竣工部分住宅需要安排居民进住的,至少应当保证与该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粮油、副食、便民商店同时投入使用。本办法实施前,应当建设配套商店但未按规定建设或未建完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规定标准建设。第八条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按照市物价、建委等部门统一审定的建安造价出售给购买单位。购买单位应当是所在区、县商委同意、市商委批准的具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国有商业网点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具有合格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粮油、副食、便民商店以外的配套商店,住宅建设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出售、出租、也可以自行经营。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配套商店产权移合同或者协议的,应当按照原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第九条分散建设住宅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不建配套商店的,由住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商委同意并报市商委批准后,由区、县商委安排补建,并由住宅建设单位交纳粮油、副食、便民商店补建费(以下简称补建费)。未经批准不建配套商店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补建费按照应建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综合造价与建安造价之间的差价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商委会同市物价管理等部门另行规定。补建费应当用于配套商店的建设,各区、县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壹拾条配套商店的产权交易应当到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产权单位办理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的产权交易应当持市商委的批准文件,其他配套商店的产权交易应当持所在区、县商委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及其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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