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修订XX省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情况汇报

关于修订?XX省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方法?的情况汇报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杨雄2022年4月1日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的决定〔2022年3月24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XX省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方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修改为: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1—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到达2022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到达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平安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22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平安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2022万元以下罚款。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方法第九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022万元以下罚款。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202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2022万元以下罚款。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局部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XX省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2—XX省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方法〔2022年7月7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4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标准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本方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原那么〕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第五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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