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

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1988年2月1日赣府发[1988]15号发布2014年1月30日省政府令第210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运行业管理,保障合法经营,提高运输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水路客、货运输、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营业性水路运输系指为社会提供水路运输劳务,发生费用结算的客、货运输;营业性水路运输服务系指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劳务活动。非营业性运输系指为本单位生产和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第四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第五条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水路运输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第六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本省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第七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水路运输事业。第八条各级航运管理部门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的行业管理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二、编制与组织实施水路运输发展建设规划;三、协调运输经营关系和运输船舶与港埠企业之间的平衡衔接;四、向从事运输和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信息,申报行业指令性物资供应计划;五、进行行业统计和组织人才培训。第九条开办营业性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船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持有有效船舶证书。驾驶轮机人员必须经航政部门考试合格,持航政部门签发的有效船员职务证书;二、提供经营范围内经济效益论证资料;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四、有同经营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和自有流动资金。第十条城乡个体运输专业户(联户)和承包户,除必须具备上条第一项条件外,还必须有确定的负责人。船舶应办理保险。经营客运的还必须投保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从事货运的应积极投保承运货物险。第十一条申请组建水运服务企业,应具备第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设区市的港航管理部门批准。---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局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参加临时营运(不满一年)的,应向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营运审批手续,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第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停业手续。第十六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水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包括临时营运),由航运管理部门按其注册营运船舶数量核发营运证。一船一证,凭证参加核定航区的运输。第十七条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主管单位证明,向航运管理部门办理船舶注册登记。第十八条水路货物运输依照《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订立运输合同,实行责任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按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国家规定的限运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运输批准手续。第十九条凡属重点物资、联运物资、外贸物资等指令性物资运输计划以及港口吞吐量计划,在确认运输合同的前提下,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部门综合平衡。负责承运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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