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少年儿童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自愿参加,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逐步到位与市级统筹、分级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相衔接的原则。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目前暂以市本级、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分级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市医疗保险局负责经办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二章资金筹集与参保方式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具体筹资标准为: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第六条按照“困难居民重点补助、一般居民激励补助”的原则,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行财政补助。(一)低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财政部门按缴费标准全额补助;(二)未享受城镇低保的未成年人由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成年人由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七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个人应缴费用后,方能享受财政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财政补助资金根据赣府厅发[2007]31号文件规定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7:1:2(其中:国定贫困县按8:0:2)的比例负担。第八条财政补助资金以外的其余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个人应缴部分按以下方式缴纳:(一)各类在校学生,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缴或委托劳动保障事务所代为收缴,并缴入当地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二)其他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缴纳,并由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上解至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应在本办法颁布后的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一次性缴纳个人应缴部分。以后每年的2月28日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全年个人应缴的费用。第三章基金的构成及待遇补偿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门诊家庭补偿金、风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组成。(一)门诊家庭补偿金。按筹资标准的15%建立门诊家庭补偿金,门诊家庭补偿金的本金和利息归家庭成员共同所有,不计征税费,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参保缴费,也不得返还现金。(二)风险基金。由市、县(市、区)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筹资总额的3%逐年提取,逐年积累,达到基金总额的10%时不再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当年统筹地区统筹基金超支部分。(三)统筹基金。由各级财政对参保城镇居民的全部补助资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纳资金扣除划入门诊家庭补偿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其余部分构成。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城镇居民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和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第十一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门诊或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药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门诊补偿。门诊医药费用由门诊家庭补偿金支付,门诊家庭补偿金不足支付时现金支付。(二)住院补偿。对年度内住院医药费用设定不同的补偿起付标准。成年人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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