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

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市政工程设施投资体制的改革,加强本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的监管,维护国家利益和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的全过程。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黄浦江越江设施是指跨越或者穿越黄浦江的大桥、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本规定所称的黄浦江越江设施范围是指招商项目合同确定的越江设施土地使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招商项目是指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通过招商确定的经济组织所投资、建设、运营的黄浦江越江设施。本规定所称的项目公司是指通过招商取得黄浦江越江设施经营权,并承担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本规定所称的项目监管是指市市政局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标准和合同条款,对项目公司的建设、运营、移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服务。第四条(管理部门与机构)市市政局是本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监管登记)项目公司应当在招商合同文件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市市管处办理项目监管登记手续。第六条(指导与协调)市市管处应当认真作好监管工作,并向项目公司提供良好的服务。市市管处应当对项目的建设管理、施工管理、施工情况(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等)和运营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对项目公司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市市政局应当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支持。第七条(设计报批)项目公司应当根据市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并履行有关报批手续。项目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及本市桥涵、隧道工程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一)项目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在征求市市管处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后,送市市管处作为监管资料;(二)项目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送市市管处作为监管资料。由于工程特殊需要,项目公司组织编制的设计原则应当征求市管处意见后履行有关报批手续。第八条(设计变更)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批复中确定的技术标准,并避免对重大设计原则的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公司应当征求市市管处意见后报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送市市管处作为监管资料。第九条(重大技术问题)项目公司对招商项目在设计、施工、材料、设备、运营等方面就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时,应当通知市市管处派员参加。第十条(招标投标)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设计单位的选择应当通过方案征集或者设计招标方式确定,符合相应的资质,并实行设计监理制度;(二)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具备桥梁、隧道工程资质的施工、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招标方案及评价办法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三)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公司应当将招标文件和批复文件及定标结果送市---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市管处作为监管资料。第十一条(办证)招商项目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公司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有关事项。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有关部门申领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办妥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手续第十二条(工程组织设计)项目公司应当将工程建设大纲、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在开工前送市市管处作为项目监管依据。第十三条(工程质量)项目公司必须依法接受政府对质量管理的监督。项目公司应当按规定在开工前到上海市市政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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